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临发〔2001〕9号)、《临沂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实施意见(暂行)》(临政发〔2001〕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市及市以下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50%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四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100%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创业支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3、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市及市以下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兼并、租赁、收购市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扶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 50%给予扶持。
3、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给予等(差)额补助的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三年内按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4、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半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
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完善县区目标责任制,健全市直部门目标责任制。
(一)考核办法
1、成立由市招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小组,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对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同时考核上年度以来签约利用外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重点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
2、扩大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除市政府临政发〔2001〕48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外来投资项目、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外,引进市外有偿资金,可按资金性质认定招商引资任务:国债项目,按到位资金全额认定任务;银行贷款或社会性有偿资金,按实际使用额的20%认定任务。通过境内外上市融资方式摹集的资金,按到位资金全额认定任务。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的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项目实际利用外资的2倍认定任务。
(二)奖励办法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市级招商引资奖励。
1、市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引进符合市政府临政发〔2001〕48号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注册为市级纳税企业、实际利用外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
县区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1亿元及以上、境外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600万美元及以上的,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进行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形成固定资产2亿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
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房产出售或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实缴税金地方所得的10倍折算投资额予以奖励。
引进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地方企业作价入股的,按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且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5%的无形资产折价入股额予以奖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可按最多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35%的无形资产折价入股额予以奖励。
2、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奖励。对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以下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对市直单位,超额完成任务列前五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列第六至第十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同时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对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超额完成任务列前三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列第四至第六位的,分别奖励8万元;同时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县区称号。
(三)惩戒办法
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内完成任务不足60%的,予以通报批评;实绩为零的,取消当年市内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连续两年完成任务不足60%的,第一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说明;连续两年实绩为零的,取消第二年度部门、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
(四)奖惩兑现
根据各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终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置业条件和环境
(一)加强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督和保护。对外来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否决。对任意否决或因刁难冷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撤资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直接责任人以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乡镇(街办)办事服务窗口,落实“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制度,形成市、县区、乡镇(街办)三级公共行政服务网络。凡需行政审批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三)加强对开发区的规范管理和运行保护。各县区要赋予辖区内市级以上开发区有关审批权限。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努力建设税外无费区,对进入无费区的项目实行“零收费”政策,属上缴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区代缴,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
(四)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查询、冻结、划扣投资者及其企业银行帐户、资产和下达停业整顿决定的,要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对投资者的一般性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应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再依法进行处罚。
(五)建立投资环境建设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的作用,强化效能监察,完善督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影响投资环境建设特别是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究和处理。
四、进一步创新招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招商队伍,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障工作开展。
(二)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全民招商与专业招商相结合,通过全民招商,拓宽招商渠道;通过专业招商,在招大商上求突破。大力开展企业招商、专业招商、委托招商、网络招商、资产置换招商、以商招商。对重点招商区域,可通过设立招商联络(办事)处驻点招商等方式,重点突破。对重大招商项目,可采取市场化招商方式在全社会公开招标。
(三)强化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制。要一手抓招商,一手抓项目落地。各级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协调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招商引资上,搞好协调服务,抓好工作落实。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补充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补充规定落到实处。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补充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