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
《蒙阴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蒙阴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10]3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人口计生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县人口计生局委托乡镇、蒙阴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提供、调查笔录、告知送达和催收催缴等工作。
严禁征收主体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私自征收的,要依法追回,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国税、地税、物价、统计、住建、房管、金融、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对高收入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评估测算。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公民。我县境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县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确定征收数额。
对高收入的违法生育家庭,要在县国税、地税、物价、统计、住建、房管、金融、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评估测算基础上,根据其年实际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对往年度违法生育的家庭,未在当年度发现并处理的,参照发现违法生育时的年度标准,合理确定计征数额。
第五条 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乡镇立案调查、县审批把关的程序进行,具体是:
1、立案。发现违法生育嫌疑人,应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由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后,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乡镇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违法生育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签字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调查取证时要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权利。县人口计生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调查结果确定违法生育情节,以书面形式向违法生育当事人下达征收《告知书》,由乡镇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告知权利,听取申辩,填写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签字。
4、下达征收《决定书》。县人口计生局在征收《告知书》送达5日后,违法生育人员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不成立的,县人口计生局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由乡镇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不授受的,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
5、执行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决定书》要求,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口计生局书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经乡镇调查核实后,县人口计生局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30日给予批复。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且未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县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6、张榜公示。乡镇以村为单位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每月定期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蒙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纳入属地乡镇管理,在城市社区管理地和工作单位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7、账务核对。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有关金融机构要按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县人口计生局相关科室要做好收缴核对和销号工作。
8、档案保存。乡镇要将调查笔录、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分期缴纳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已用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等所有资料装订,一人一卷整理归档,报县人口计生局统一审核把关存档。乡镇计生办可复印留存一份备案。各乡镇对征收文书的归档和票据领用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县人口计生局要加大经费投入和软件开发力度,尽快采用网上办案、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质量。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缴款办法:
社会抚养费收缴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分次缴纳的,每缴纳一次,出具一次正规票据,并注明欠缴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收取社会抚养费,更不准多收少开或不开收据,严禁转借、串用、代开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规范,不得涂改、缺项、漏项。
乡镇要明确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存台账制度,整理汇总已用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到县财政局审验、核销。审核无误后,方可再次领用所需票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按规定上缴县财政,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调控全征收额的10%上缴市财政。剩余部分不再按各乡镇征收数额分配,由县根据当年度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具体调配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列入县人口责任目标考核。县政府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入库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对违反“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行为的,除全额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原《蒙阴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蒙政发〔2010〕1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上级颁发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