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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蒙山云蒙景区:

   《蒙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蒙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以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建设、农业开发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产权归属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社会捐赠、政府实施的公益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超过50%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五)列为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信、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审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及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根据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财政、项目建设部门应以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最后清算拨款依据。

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结价款应经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对政府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和市政重点项目应作为重点列入年度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面审计、阶段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参照相关标准在审计核减额、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因前款情况县审计局认为需要参与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助其查清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六十日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县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总决算,不得转增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书;需要给予处理的,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对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县审计局应出具移送文书,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回复县审计局。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县审计局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已办理结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收缴,可并处多收取费用金额5%-10%的罚款。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其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对有建设项目造价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监督。

对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县审计局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或县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止。原《蒙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蒙政办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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