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怎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皆可参加,2008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42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18元)。个人缴纳的10元,农民自愿并以户为单位上缴,今年2月份由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到村到户收缴。
二、如何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报销。全市设立统一的费用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和最高封顶线。
(一)门诊费用补偿
1、普通门诊: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可补偿部分,一律按25%的比例补偿。
2、中医门诊:在本县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中医门诊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按25%的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慢病、特殊大病门诊等除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当年参合农民累计门诊实际补偿费用每人限额为100元。
(二)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镇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部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采用分段累进计算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计补偿。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为:
县二院等乡镇卫生院(含皮防站、结防所):不设起付线。1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25%(与门诊补偿比例相同);100~3000元,补偿比例为6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70%;
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3000元,补偿比例为4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50%;
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以下不予补偿),1000~6000元,补偿比例为30%;6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
其中,在本县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中医药费用中可补偿部分,中药补偿标准提高10%,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标准提高20%。
(三)其他项目费用。
1、计划内参合孕妇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属平产、顺产者给予100元一次性定额补偿,对非平产住院分娩的按照同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再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偿。
2、计划内参合孕妇当年分娩出生的婴儿视为参合人(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当年度享受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待遇,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可写其母亲的姓名。
3、特殊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有特殊重大疾病(如重大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结核病等),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特殊重大病种患者,在本县区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0%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5000元,并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列支。
4、参合农民(如因外出打工、经商或急危重症)到本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本市市级)住院治疗的,先自行垫付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后持患者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转诊介绍信、住院费用专用票据、住院费用明细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等有关材料,到本乡镇合管办按相应级别医院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四)全市统一封顶线为3万元,即参合农民当年内实际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哪些费用不报销?
1、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就诊发生的费用;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以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
4、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保偿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5、输血,各类美容、整形、矫形,减肥、增高,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助听器、假肢等非疾病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6、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7、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伤、服毒自杀、自伤自残等有明显责任方(或已由责任方赔偿费用)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8、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各种性病等诊疗项目的费用。
9、跨年度2个月内未申请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的项目。
蒙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